曾满生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车辆不构成犯罪成功案例
来源:曾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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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满生律师刑事案件成功案例2

盗窃”车辆不构成犯罪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2013XX21日许,李某松、蔡某雄、李某龙驾驶超载货车经过连X县某镇地磅点,被连X县交通局执法队查处,并依法对其驾驶的超载货车进行了扣押,在得知蔡某雄已经将其扣押的车辆从停车场盗走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松以要将其被连X县交通局扣押的货车开去过磅为由,将车辆开走。李某松于当日把车辆开到郴X市办理车辆过户,更改车辆号牌,以逃避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松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找到本律师,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认真审查了交通局的执法主体及依据。认为本案的李某松并不构成盗窃罪,故出具了

李某案律师意见书

X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李X涉嫌盗窃罪一案,我所于20141223日接受李X的老婆黄X的委托,指派我(曾满生)担任李X的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李X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同时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现就此问题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X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李X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理由是:X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虽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涉案的车辆属于X自己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且X辩称其将车开走是为了逃避交通局的罚款处罚,事后又没有索要汽车,现有证据无法认定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第一,X将享有所有权的货车开走,并未侵犯交通局的所有权,即不具备盗窃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客体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91条虽然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上述单位不因此而取得该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所有权仍归该私人所有。盗窃罪中公私财物所有权,应是根据其民法对权属界定方法进行认定。本案中假设交通局对X车有合法扣押权利,那仅具有对该车进行保管的权利,此保管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并没有取得对该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只能让该车停放某地,使其不被损坏,并没有权利占有该车。因为合法占有的潜在实质是对该车的控制之权,无论其是实质控制还是观念控制,都可理解为是占有的表现。交通局扣车行为偏向于类似担保物权的留置,而非具备所有权属性。既然交通局并未取得该车所有权,该车所有权仍属于X,即使X将货车开走,并未侵犯交通局的所有权,即不具备盗窃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客体要件,也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交通局扣车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为,无权取得对货车的控制权。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5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此规定可得出两点:其一就是交通局并非合法的扣押车辆的行政执法主体,非适格的处罚主体,不具有处罚权。其二对于X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只有责令停止、罚款、强制卸载权限,不具备扣押等强制执行权,不能进行扣押车辆。本案中交通局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51条规定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所以交通局未取得合法占有权,那么李X开走货车行为也就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构成犯罪。

第三,李X开走货车后没有向X县交通局索赔货车,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从X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他秘密取回货车的目的为了逃避超载罚款,并没有要求交通局赔偿损失。如果他秘密取回后又要求交通局赔偿或者接受交通局的主动赔偿,则导致了公共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四,对于李X秘密取回被交通局已经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及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扣押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如果行为人秘密取回的是被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扣押的财产,无疑是侵犯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属于妨害司法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显然李X秘密取回的是被交通局扣押的货车,不属于妨害司法活动,故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李X在秘密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过程中未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或秘密取回的不属于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扣押的财产,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从李X陈述,以及从XX派出所和X村委会了解到,其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因他处理事情不慎,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一念之差才开走车辆,望贵院念其主观恶性不大,从轻发落。

三、律师建议本案处理:不予起诉或者免于起诉。

综上所述,鉴于李X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为此,建议贵院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李X涉嫌盗窃罪一案作不予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处理,并将李X释放。上述意见供参考。谢谢!

此致

X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113

【案件结果】:

检察院没有采纳本律师的观点,但到法院以后,法院部分采纳本律师观点。

【办案感想】

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权限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扣车,正因为交通局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相应执法权限,本律师发觉后,进行辩护,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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